当前位置:首页>>廉政建设
廉政教育:法律是一种信念
时间:2013-05-14  作者: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 |

  所谓的客观与公正就必须排除主观信念的干扰,而以冷峻的理性来定分止争。但是,这仅仅只是人类理性的一厢情愿而已,因为,如果信念缺失,法律将仅仅只是一具没有灵魂的可以任人摆布的躯壳而已。

  近百年来,人们畅享科技带来的种种便利,并将这归功于“理性”的发展。当教会等超自然权威消减或崩溃的时候,人类在自己头上又建立了经验与理性的权威,现代的唯科学主义替代超自然权威继续禁锢着人性与灵魂的自由表达。人类千百年的历程所沉淀下来的信念等被降格至主观的地位,降至使知识缺乏普遍性的不完善状态,是理应被排斥的。法律亦如是。所谓的客观与公正就必须排除主观信念的干扰,而以冷峻的理性来定分止争。但是,这仅仅只是人类理性的一厢情愿而已,因为,如果信念缺失,法律将仅仅只是一具没有灵魂的可以任人摆布的躯壳而已。

  首先,法律的产生来源于信念。信念是一切知识的源泉与动力。从人类诞生伊始,各种各样的纠纷或争端就如影随形。人类基于定分止争的共同信念,开始在对现实世界的既有认识框架下找寻出路。最终,通过将各种规则赋予强制力的方式,人类用外在的法律表达了内在的共同信念。

  一是共同信念对法律的深层影响。不管是全人类抑或各个国家与地区,都必然在最深层次的内心默会式的拥有共同的信念,否则,就可能导致无休止的“内战”。稍加考察法院的设置便可得知,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地采用了控辩审三方结构作为司法构造。这也是人类深层信念一致性的良好表现。而多少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的司法则共同定型了我们对于正义的信念。

  二是当下信念对法律的直接影响。人类的行为依赖于既有主观信念视角下对世界的认识。任何人,都必然有个人的信念体系,而基于团体的交流或地域的原因,聚集在一起的人也会形成相似的信念体系。人类就是通过这些信念体系去认识世界,并采取行动。如,古代人类普遍坚信“神”的存在,并由此而采用“神判”方式进行审判;现代社会神权已经崩溃,人们也就不可能再具有神判的信念与法律表达。这些群体、地域或个人的信念是一种较为具体、浅显而直接的信念,极大地影响着法律的产生。

  综上,法律是一种共同信念的当下表达。其不可能凭空出现,更不应被某些人所垄断和独享。现代自由社会下,司法机关之所以被赋予定分止争的功能,并非在于其天赋的权力,更不在于它所掌握的高端技术,而在于人们的一个基本信念:他们被认为有能力正确的判断,是社会良心的真正发言人。每一次法律诉讼的进行,都可以视为社会各方的一次和解,以及信念体系历史连续性的一次重建。人们虽然无法制定甚至理解法律规则,但却可以综合感受共同信念是否得到了实现。因此,一旦法律不能担当此角色,或者有人试图僭越此种基本信念,就显然抵触于人们的共同信念。

  其次,法律的运作依赖于信念。就法律自身而言,其表达是概括式的,在传递的过程当中会自然而然地加入许多个人见解。就人们而言,在理解法律时其背景知识和具体的主观信念必然是不同的,就会产生许多差异。从相似的案件事实却有迥异的判决就可以得出此结论。因此,法律的运作需要信念的激发与引导。

  一是法律的启动需要信念。法律体系往往会被整个社会授予预先假定的坚强信誉,所以对抗的控辩双方自愿到法院中进行相互竞争以争取法律的承认。如果此种信念能够成为普遍的认识并得以持续,则整个法律体系都会体现出一种良好的循环,并真正发挥作用。但是,一旦法律罔顾共同信念,而仅仅是依据某些个人或团体的私利任意歪曲事实和评断,并用大量的法律术语和体系来拒绝共同信念的质疑。则无异于对既有共同信念的突袭和否定。而一旦维系社会“和平”的共同信念不断遭遇抛弃,人们的信念一再遭受震动,就会逐渐形成对现存法律和文化的仇恨,并汇聚成对制度和人性的质疑。其后果不言而喻。一旦人们形成了对法律的消极信念,则无论法律如何运作都将被打上消极的烙印。人们甚至“懒得”去启动法律,司法人员也“懒得”去维护法律尊严,众人都在法律术语下逢场作戏。

  二是法律的实施需要信念。有了信念,法律的实施才会体现出稳定性。信念缺失,就会有各种各样的私利、不正当的东西乘虚而入。同时,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没有信念的引导,仅靠惯性的累积与推动,法律就不可能到达理想的彼岸,取而代之的将是僵化、消极与混乱。而且,法律的实施需要信念上的相互依赖。即,人们不可能掌握所有的法律的知识与实施,因此,必须信赖他人关于法律的认识与运作,信赖他人也会善意地谨守法律,由此相互交迭信赖而形成一个信赖网络。但是,现代社会的法律信赖网络由于不断的扩大而显得脆弱。任何一个使人们尖锐对立的冲突都很容易摧毁他们之间的相互信任,进而否定法律。

  最后,法律的更新立足于信念。法律是人类共同信念的外在表现,反映着它的需要,并通过它的支撑而得以运行。作为其产物的各种法律是不能或难以改变此共同信念的。至少,人类的智力还没有达到可以突然使之深刻变革的地步。要在一夜之间变革的人只会建立更大的“混乱”来取代它们,并毁掉社会既有秩序。相反,人类的信念却可以对法律进行更新。

  一是信念可以非正式地更新法律。一旦法律区别于共同信念,或者个人私欲的信念意欲歪曲法律,则共同信念将发挥其能动的作用。人们可以拒绝将争端或纠纷提交法律裁决,以私下解决;可以模糊法律的边界,以从轻或从重;可以隐瞒或歪曲事实,以规避法律;可以修正或完善法律执行,以实现正义。此外,法律本身也在新的司法解释中非正式地被改变;种种新机构被私下建立,而包含种种现存信赖关系的整个网络则以成千种方式自觉更新。

  二是信念可以正式地更新法律。现代法律体系也为信念提供了一些司法表达的框架。如陪审团的设计即是利用社会信念更新法律。而,法律修改和司法解释等也是如此。当然,也有充满私欲的消极信念,这将抹杀法律当中的共同信念,使之沦为私利的玩偶,并最终否定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新世纪到来之时,古老的信仰逐渐崩塌消亡,信念趋向多元,共同信念需要有力地表达。空虚的法律需要共同信念的有力保障,并形成一个积极的信念体系。而群众在信息网络的整合中成为了至关重要的力量,群众道德思维的进步将通过自发或自觉的机制把它的结论转化为社会改革的行为。各种变革将首先被有说服力的、献身于推行某一特定改革的个体或团体所唤起,进而凝聚成一股强大的民意,最终推动进步。这是一个共同信念诉诸表达的结果,它为自己的热情所推动,并为自己的标准所指导。这就是现代社会的推动力!只有当“法律至上”成为人们的普遍信念时,法律才能全面地实现应然价值,而这必然是一个不断冲突与嬗变的漫长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