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开车,公安局怎么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我立案侦查?”吕某某拿着《立案告知书》一脸迷茫。
【案情回顾】
时间闪回到今年1月底的那天晚上。吕某某与朋友王某某等人一起吃晚饭。席间,吕某某与王某某分别喝了三到四瓶啤酒。饭后,吕某某知道自己喝了酒不能驾车,于是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由王某某驾驶,自己坐在了副驾驶位置。车辆行驶途中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交警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经抽取血样检测,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你在明知王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由他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你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吕某某表示认罪认罚。
吕某某被起诉至法院后,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可能醉酒,指使、教唆、强令他人驾驶机动车或提供机动车给他人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切莫酒后驾驶,也不能教唆、放任身边的人酒后驾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