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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2-11-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以实施民法典为重点,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忠实履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努力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总体情况

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机关职能机构改革后,民事检察监督已经由过去主要对裁判结果的监督转变为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监督公权力和救济私权利并重,监督民事诉讼活动与维护司法权威并重,监督范围拓宽,监督力度加大,监督方式优化,监督质效提升。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10287件,年均增幅29.3%;办结10107件,结案率98.3%。案件监督率、抗诉改变率、检察建议采纳率持续上升,民事检察业务综合质效一直位居全国前列。

(一)积极适应人民群众更高司法需求,加大监督力度,着力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关键在办案。民事诉讼法律监督与老百姓利益贴得很近,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是民心,都有政治。全省检察机关坚决扛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坚持精准监督、全流程监督,扎扎实实办好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不断强化生效裁判监督。201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4045件。充分发挥抗诉直接启动再审程序的功能,对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332件民事生效裁判,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已审结236件,改判、调解、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和解撤诉207件,抗诉改变率为87.7%。注重以再审检察建议促进法院发挥内部审判监督机制作用,及时回应群众期盼,共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11件,法院已裁定再审342件,采纳率为83.2%。九江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常某非法买卖200余台抵押车辆的合同纠纷系列监督案件中,提出9件再审检察建议,得到法院采纳。

二是切实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办理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1978件,针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形,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1518件,法院采纳1504件,采纳率为99.1 %。组织开展涉民生领域执行案件专项监督,督促纠正损害困难群众执行权益案件637件,助力法院解决超标的执行、违法终结本次执行、怠于履职、适用信用惩戒措施不当等问题。对民事非诉法律文书执行中的违法情形开展专项监督,监督纠正150件,促进仲裁和公证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着眼解决“执行难”问题,省检察院和省法院建立联动机制,配合法院开展执行案款清理。景德镇市检察院积极协调法院、陶瓷产业园等单位,对一起日籍华人申诉的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促成执行和解。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打击力度,会同省法院、省公安厅出台文件,合力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批准逮捕200人,提起公诉335人。

三是扎实开展审判违法监督。依法加强民事诉讼过程监督,办理案件1138件,对立案、保全、管辖、调解、送达等审判各环节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015件,法院采纳1002件,采纳率为98.7%。注重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拓展,实现监督一案、规制一类问题的效果。省检察院对部分法院审查诉讼参与人身份不严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省法院予以采纳并研究制定了《关于防范诉讼参加人违法参与诉讼的指导意见》。赣州、新余、景德镇市检察机关就超期立案、超审限、胜诉不退费等问题开展类案监督,取得较好效果。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监督,建立“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的“一案双查”机制。上饶市检察院在办理潘某某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件中,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法官黄某某刑事责任。

四是深入推进虚假诉讼监督。针对民间借贷、以物抵债、交通事故理赔等领域打“假官司”问题,2019年起部署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共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350件,年均增长24%,法院已审结277件,其中改变或采纳258件,涉案金额8.4亿余元。强化多部门协同配合,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出台《关于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综合运用审查、调查、侦查等手段,提升监督质效。严惩虚假诉讼行为人,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线索20件57人,已追究刑事责任18人。在纠正错误裁判同时,建议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依法制裁。对新余某投资公司虚构3400万债务的虚假诉讼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司法惩戒建议,对涉案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罚款196万元。运用大数据赋能识别虚假诉讼线索,推广应用智慧民事检察监督平台、民事裁判文书网辅助办案。鹰潭市检察机关运用平台筛查线索100余条,成功办理李某某跨省虚假诉讼系列监督案,督促纠正“假官司”12件。

五是依法维护司法权威。坚持民事诉讼法律监督与尊重法院公正裁判、维护司法权威并重,与人民法院共同保障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对依法不能支持申诉人诉求的3368件民事申诉案件,坚决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同步多措并举以更大力度向当事人把法理讲透、把情理辩明,促进服判息诉,有力支持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二)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强化能动履职,切实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

立足民事诉讼监督职能,自觉聚焦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坚持把法律监督与维护稳定、化解风险、促进发展统筹起来,着力护航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认真贯彻《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省委“一号改革工程”部署,制定检察机关实施意见,密切与工商联、非公维权中心协作配合,办理涉非公经济申诉案件2098件,提出监督意见784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办理刑事、民事交叉案件432件,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自觉贯彻“六稳”“六保”要求,及时研判新冠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制定多元预防化解涉疫情矛盾纠纷的十项措施,指导各地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灵活适用网上受案、视频接访、线上询问等办案方式,助力保市场主体、护民企发展。在工业园区、商会设立检察联系点,为非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10033件次。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对高利放贷、“套路贷”等非法活动的监督,稳妥办理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83件,提出监督意见375件。

二是着力保障民生民利。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通过信访网电渠道受理民事申诉信访2万余件,均在7日内告知“已收到、谁在办”,三个月内答复办理情况或结果。出台《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指引》,与法院、司法行政、人社、妇联等单位建立协作机制32个,办理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维权支持起诉案件2880件,年均上升237.9%,帮助追讨劳动报酬、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等6222万元。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办理的胡某某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对602名生活困难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1126万元。聋哑人陈某某遭遇交通事故后,南城县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帮助其追讨人身损害赔偿金34万余元,发放救助金2万元,还协调民政、残联等部门提高相关补助补贴标准,纾解其生活困难。

三是积极助推社会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提出监督意见、检察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在检察办案全过程推动矛盾化解,力争案结事了人和。出台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指引,发挥法律监督与解决纠纷的双重职能,引导和解492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对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案件开展公开听证289件,推动依法办理、第三方评判、群众见证等形成合力,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罗某某民事申诉案涉及多方当事人、关联多起案件,历经省市县法院5次审理,宜春市检察院通过检察长包案、公开听证等方式促成当事人和解,长达8年的纠纷得以妥善解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65件,促进预警防范、堵漏建制、改进工作。省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整治建设工程领域违法招投标问题。深入落实普法责任制,开展民法典等系列普法宣讲2400余场,通过“两微一端”发布短视频、系列漫画等9万余条,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

(三)自觉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升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能力

打牢基础才能行稳致远。全省检察机关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强作风、重落实、提效能为导向,全面提升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能力。

一是以政治建设统领民事诉讼监督。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深刻认识民事诉讼法律监督事关发展稳定大局、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民心民意所向,坚持以政治建设统领业务工作,切实把人民群众期盼融入民事诉讼监督办案,确保检察监督正确方向和客观公正立场。各级院积极向党委、人大汇报民事检察工作,接受人大专项审议29次,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200余件。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从严适用中止审查措施,案件中止率从2019年的7.34%下降至2022年的0.58 %。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民事检察廉政风险排查防控措施,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和人民法院履职制约,规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二是以司法理念引领监督质效提升。强化精准监督,优先选择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发挥类案监督指导作用,防止粗放式办案和片面追求办案数量,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实效性。抗诉改变率逐年上升,今年1-8月抗诉改变率位列全国第一。强化主动监督,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案件加大监督力度,依职权办理案件3052件,年均增长53.3%。强化跟进监督,省检察院制定跟进监督工作意见,对初次监督后仍然存在明显错误和违法情形的,提请上级检察院跟进监督,提升监督刚性,做实监督质效。于都县检察院对两起涉案2544万余元的虚假调解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县法院以涉案债权转让有效为由不予采纳,赣州市检察院跟进监督提出抗诉,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

三是以改革创新促进监督机制建设。在全国省级院率先开展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改革,组建省、市、县院一体化办案团队,办理案件779件,增强履职合力。该经验做法入选最高检检察改革典型案例。市县检察院与监委、法院等建立协作机制59个,凝聚民事诉讼监督共识共为。景德镇市检察院与市监委建立司法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协助查办机制,宜春、萍乡市检察院与市法院建立检察监督配合机制,抚州市检察院、鹰潭市余江区检察院与法院会签正副卷一并调阅文件。建立民事专家网络咨询、特邀检察官助理提供意见等机制,借助外力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今年省检察院创建“案-访比”质效分析管理制度,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纳入司法办案评价体系,找准办案引发信访的根源症结,有针对性整改,全面提升前端办案质效。

四是以强基导向推动队伍素能建设。制定《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基层职责,合理构建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优化业绩考核和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办案情况分析通报,采取制定办案指引、发布典型案例、应用“检答网”平台等措施,推动提升检察官办案素能。拓展院校合作、加强理论研究,省检察院与江西财经大学共建民事检察理论研究基地,两篇论文分获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年会一、二等奖。运用专题辅导、业务沙龙等形式开展分级分类培训,通过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方式加强人才培养,10名检察官被评为全国民事检察人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党和人民的新期待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职能发挥有待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力度还不够,监督理念更新、监督方式优化、类案监督拓展等方面都还有差距。民事申诉与信访普遍交织,办案难度大,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等问题仍然存在。民事检察宣传工作跟进不足,民事检察职能的群众知晓度、社会影响力仍需提升。

(二)监督实效有待进一步深化。就案办案、就事论事,发现和纠正深层次违法问题不够,类案监督力度不足,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够,监督质效与人民群众的期盼有差距。基层院民事检察工作总体仍较薄弱,各级检察院构建各有侧重的监督格局需进一步完善。科技支撑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意识和能力不强,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辅助办案还需持续加强。

(三)制度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检察建议的刚性不足,不重视、不回复等问题依然存在。检察调查核实工作还缺乏相应的机制保障,不配合甚至妨碍检察调查取证的行为仍有发生。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在卷宗调阅、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方面衔接配合还不够顺畅,协作配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四)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全省民事检察队伍中民商法专业人才少,高层次、专家型人才匮乏,部分基层检察院没有民事检察人才。有些检察官把握法律政策、办理新型案件能力欠缺,特别是释法说理、矛盾化解的能力不足,与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要求有差距。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全省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认真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实优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更加注重服务大局。围绕全面建设“六个江西”,依法能动履行民事检察职责,全力以赴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深入贯彻民法典,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坚决防止纠正地方保护主义,深化“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活动,持续加大涉市场主体案件监督力度,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助力构建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顺应人民群众对新时代美好生活的需求,加强民事检察宣传,畅通群众申诉渠道,加大对与民法典规定不相符的司法裁判的监督力度,做实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支持起诉工作。妥善化解民事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及时预警社会,助推社会治理。

(二)全面提升监督质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公权力监督与私权利救济相结合,深化精准监督和依职权主动监督,对初次监督没有纠错的,强化跟进监督,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及时开展类案监督,着力维护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继续推广应用智慧民事检察监督平台,探索开发保险理赔虚假诉讼、失信惩戒等数字模型,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发现线索和加强监督。

(三)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构建省检察院主导、市级院主抓、县级院发挥主体作用的多元化监督格局,最大限度释放民事检察一体化效能。健全案件质量保障机制,研究制定执行监督、审判违法监督办案指引,提升民事诉讼监督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加强与监委、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健全线索移送、案件调查等机制,全面落实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协作机制,推动建立正副卷调阅、再审检察建议配合落实机制。

(四)持续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中探寻加强新时代民事检察监督的思路方法,以政治强、业务精为导向,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民事检察队伍。综合运用学习培训、实战练兵、理论研究、案例研讨、民事检察法律文书评查和案件评查等方式,推动提升队伍素能。培育选树优秀办案团队和优秀检察官,加大业务领军人才培养力度。持续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压紧压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健全民事检察权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确保民事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1.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并称为“四大检察”,构成了新时代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民事检察监督是我国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份,主要通过监督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主要职能包括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执行活动监督,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支持起诉等工作。

2.民事检察业务综合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共60项核心业务工作的案件质量主要评价体系。其中,民事检察业务有案件监督率、抗诉改变率、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执行和审判违法监督检察建议采纳率、提请抗诉采纳率、“案-件比”等7项指标,从质量、效率、效果三个方面对主要民事检察司法办案活动进行综合评价。

3.精准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的民事检察监督理念,“精”就是要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监督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准”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总的要求是做到精准发现、精准调查、精准处理。

4.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交法院通过再审予以纠正的制度。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再审。

5.再审检察建议: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议同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的监督方式。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受理,并在审查后决定是否再审。

6.违法终结本次执行: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未依法穷尽不动产调查、存款调查、现场调查、报告财产令等财产调查措施,以及未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直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或人民法院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但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未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情况、未办理相关审批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7.民事非诉执行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当事人申请执行、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存在的违法、错误情形实施法律监督。

8.虚假诉讼: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等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9.套路贷:指放贷人虚构法律关系,通过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借助诉讼、仲裁、公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10.支持起诉: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民事检察和解: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引导和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以彻底解决其纠纷的制度。

12.检察听证:指检察机关对一些存在较大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是提升办案质量、扩大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方式,也是更好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13.跟进监督: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14.三个规定:指中办国办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两高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三个规定”精神,检察人员对过问或插手、干预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重大事项应当如实记录填报。

15.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案件中,通过整合内部办案资源,统一调配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办案力量成立专业化办案组织,一体开展案件审查、调查核实、线索管理、提起监督等工作,形成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作密切、运转高效的民事检察工作机制。

16.“案-访比”质效分析管理制度:检察机关一段时间内办案产生的信访数与受理的案件数之间的比值,比值越低反映出办案质效越好,群众满意度越高。

17.特邀检察官助理:指检察机关聘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以特邀检察官助理身份,协助办理涉及劳动关系、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领域专业性强、需要运用专业知识的案件。

来源: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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