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办案单位: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叶某某、葛某、葛某某,分别系俞某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害人葛某昌的妻子和女儿。
2021年10月1日,俞某华乘车从上饶市婺源县高铁站回家途中,与被害人葛某昌相遇。俞某华因与葛某昌存在感情纠纷,上前连续击打葛某昌头部,致葛某昌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4月28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俞某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察履职情况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俞某华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害人家属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调查了解到,葛某昌生前是家庭经济收入主要来源,负责照顾正在读书的两个女儿,其妻叶某某在外地务工。葛某昌被害后,叶某某辞去工作回到家中照顾女儿。不久,葛某某患上地中海贫血症,家庭经济状况更加艰难。然而,俞某华一方未曾给予任何赔偿。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叶某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加大救助力度,决定提请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两级检察院共发放救助金5万元。
为全面帮助叶某某家庭,检察机关积极协调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县人社局等部门,对叶某某家庭开展多元救助。一是民政和就业帮扶。该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叶某某申报低保户,并就近稳定就业。二是助学帮扶。教育部门为葛某提供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和入学路费,为葛某某减免学杂费和获得助学金。检察机关通过“经济救助+社会救助”并用并重,最大程度帮助叶某某解决现实困难,全面帮扶家庭走出困境、向阳生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困难妇女及其子女因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不法侵害致死而生活陷入困境及时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上饶市、婺源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救助申请人系肩负着子女教育、就医等重担的困难妇女,通过低保兜底、教育帮扶、就业指导等方式,协调各部门共同发力,落实多元社会救助政策,帮助申请人摆脱生活困境,促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深度融合。
来源:江西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