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婺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汪某某非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婺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婺源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司法局领导干部等二百余人旁听。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情况下,先后从楼某某(另案处理)、倪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汪某某处共计收购“野鸡”19只、疑似猫头鹰活体1只。2018年12月27日,朱某某在出售1只疑似猫头鹰活体过程中被当场抓获。随后森林公安机关在朱某某住处查获“野鸡”死体19只、疑似猫头鹰死体1只、疑似老鹰死体1只。经鉴定,19只“野鸡”为白鹇、疑似猫头鹰死体为鸱鸮科、疑似老鹰死体为鹰科、疑似猫头鹰活体为领角鸮,均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汪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情况下,在山场使用“敌敌畏”农药浸泡过的稻谷毒死3只“野鸡”,捡到1只活体“野鸡”,先后均出售给被告人朱某某。经鉴定,4只“野鸡”为白鹇,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该案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汪某某的杀害、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以及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二条、第四条,及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之规定,朱某某、汪某某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民事侵权责任。2019年7月,婺源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同时,判令被告人朱某某、汪某某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共计13万5千元。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王建荣、公益诉讼起诉人王洪华分别宣读了起诉书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围绕诉讼请求,客观全面地举证、质证。针对非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客观事实、主观故意、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损害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等刑事、民事公益诉讼庭审焦点先后发表辩论意见。朱某某、汪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