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流程。
第一条 交付执行检察监督的内容
(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的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三)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是否及时。
第二条 交付执行检察监督的方法
(一)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收到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后,应当认真审查并登记,掌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情况;
(二)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通过对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机构的《社区矫正人员外出监(所)告知表》内容,掌握监狱、看守所向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交付执行被裁定假释、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刑满释放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情况;
(三)向执行地司法行政机关了解核查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法律文书送达以及社区矫正人员报到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