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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对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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