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随着庄严的法槌敲响,婺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汪某某、戴某甲、戴某乙涉嫌贪污罪一案在婺源县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婺源县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移送审查起诉的第一件职务犯罪案件。县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程君、检察官助理董少武承办,负责本案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相应审判监督等工作。

案情回顾
县检察院审查查明:被告人汪某某、戴某甲、戴某乙分别系婺源县某村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报账员,2017年—2018年期间,三人在协助政府从事低产油茶林改造公务时,利用申报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村集体、村民承包的油茶山冒充低改户,共同骗取油茶低改专项资金12万元。
2018年8月2日,婺源县检察院以汪某某、戴某甲、戴某乙涉嫌贪污罪向婺源县法院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期间,承办人认真细致的审阅了案卷材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法对三名被告人采取了针对性的强制措施。为了确保监改第一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承办人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制作了细致严密的补充侦查提纲,与县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共同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为本案的顺利起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庭审前,为确保庭审效果和质量,程检针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反复思考,拟定了出庭预案,撰写了公诉意见书,制作了举证质证提纲等,并多次推敲、打磨,力求精益求精,为此次开庭作了充足的准备。
庭审过程中,程检围绕三名被告人的犯罪过程进行了全面的举证质证,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案件定性、量刑情节等方面,依法充分阐述了检方的观点和法律依据。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宽处理。法庭宣布此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