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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婺源县人民检察院送法进校园
时间:2021-06-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结合我县性侵害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升未成年人性侵害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意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事件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2021年4月10日晚,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洪菲芸走进婺源县天佑中学,开展了以“性侵害的预防和自护”为主题的送教活动。

此次课程以互动的形式开场,分别从“什么是性侵害、性侵害的误区、如何应对性侵害”三方面着手。结合大量真实性侵害案例,告诫女生平时应养成好习惯、学法知法、建立正确的三观,面对威胁、危险等不能软弱,要及时告诉老师家长并报警。

课程结束后,在座的学生纷纷与授课人面对面交流,并合影留念。此次授课内容丰富、实用性很强,让大家受到深刻的警示和启发,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能力,也加强了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和积极引导。

普法小贴士:《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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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婺源县人民检察院送法进校园

时间:2021-06-08  作者: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结合我县性侵害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升未成年人性侵害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意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事件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2021年4月10日晚,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洪菲芸走进婺源县天佑中学,开展了以“性侵害的预防和自护”为主题的送教活动。

此次课程以互动的形式开场,分别从“什么是性侵害、性侵害的误区、如何应对性侵害”三方面着手。结合大量真实性侵害案例,告诫女生平时应养成好习惯、学法知法、建立正确的三观,面对威胁、危险等不能软弱,要及时告诉老师家长并报警。

课程结束后,在座的学生纷纷与授课人面对面交流,并合影留念。此次授课内容丰富、实用性很强,让大家受到深刻的警示和启发,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能力,也加强了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和积极引导。

普法小贴士:《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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