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墙黛瓦、又见炊烟”的村落古建筑既是一座座宝贵的物质文化遗产,又是人们心灵深处“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精神寄托。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强村庄风貌引导,保护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加大农村地区文化遗产遗迹保护力度。豸峰村民居(潘松印宅)、菊径何氏宗祠、黄村百柱宗祠村落古建筑系珍贵的历史文物遗产,反映了婺源县地方历史文化、见证着婺源县历史变迁。经走访调查发现,上述村落古建筑原有建筑结构与风貌不再完整、安全性不再得到保障,严重影响了历史古建筑的存续与文化传承。针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联合县文物保护中心分批多次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
经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审查讨论后,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全面履行豸峰村民居、菊径何氏宗祠修缮管理职责,并进一步建立健全专人负责管理和长效监管机制,加强辖区内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检察建议发出后,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多次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实时了解整改进度与安排,收到回复函后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开展“回头看”活动实地查看了整改落实情况。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文物保护监督队,定期开展文物安全专项巡查,强化监管协作,进一步健全了安全责任制和长效监管机制。并通过悬挂文物保护告示与横幅、依托新媒体平台宣传文物保护知识,引导人民群众重视文物保护。
在本次联合专项整治活动基础上,婺源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红色教育,学习红色遗迹红色故事,切身体会红色遗迹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加文物保护意识。同时,扩大范围开展类案排查,走访调查了婺源县篁岭、理坑等村落现存古建筑群现状,通过沟通了解、联合整改,推动婺源县文物保护走向规范化、常态化。

下一步,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履职担当作为,持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以“求极致”的精神投入村落古建筑保护工作中,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为乡村振兴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村落古建筑概况:
豸峰村民居(潘松印宅)位于江西省婺源县中云镇,坐落于传统古村落豸峰村,始建于清代,属历史古建筑,2006年被江西省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菊径何氏宗祠位于江西省婺源县大鄣山乡,坐落于传统古村落菊径村,始建于宋代,因1936年4月在婺西北莒莙山村成立了中共皖赣特委,又成为红军驻地旧址之一,2006年被江西省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黄村百柱宗祠(又称“经义堂”)位于江西省婺源县大鄣山乡,坐落于传统古村落黄村,始建于清康熙年间,因其特殊的建筑结构,成为明清过渡时期黄村家族徽派建筑典范的存世孤例,2006年5月25日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