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婺源检察:利剑出鞘,合力护蕾
时间:2022-07-14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推进落实“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2022年7月7日,婺源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婺源县公安局开展“利剑护蕾”行动,对辖区内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专项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重点针对酒店、宾馆是否严格落实“一人一证”实名制登记、是否在店内外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入住需实名登记”标志,是否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及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制度,是否违规违法接待未成年人等问题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个别宾馆、酒店所存在的登记台账记录不完整、未严格落实询问责任等问题,检察官对酒店、宾馆经营者进行了批评教育,向其宣讲了法律知识,要求经营者立即整改落实并当场在承诺书上签字,承诺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下一步,婺源县检察院将持续推进“利剑护蕾”专项行动,继续坚持案件办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加强与公安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通过检察建议与公益诉讼等方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法律知识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检察动态   更多>>
·以“观”促学、以“评”提质——上饶...
·第六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启动
·美丽中国我先行|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开展...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召开警示教育大会
·青春向阳 法治护航 ——婺源县人民检...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举办学习宣传贯彻党...
·青年干警理论学习小组活动(一)| 检...
人物风采   更多>>
·检察院实习心得(一) | 胡慧晴:在正...
·【榜样在身边】第四期:石成山——勤...
·【榜样在身边】第三期:陈斌——履职...
·【榜样在身边】第二期:董少武——十...
·【榜样在身边】第一期:张文刚——笔...
·吴雪松:以梦为马,不负韶华
·孙丽雁:办案时她总有一个个疑问
队伍建设   更多>>
·“立说立行”与“久久为功”
·政法机关如何全面履职、勇于担当,来...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召开集体政治谈话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与派驻纪检监察...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举办学习宣传贯彻党...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忆英烈、祭英...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全面从严治党暨...
理论研究   更多>>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高质效行政检...
·应勇《求是》刊文|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把握“三个善于”高质效做好刑罚执行监督
·秉持系统思维与时俱进提升检察管理能...
·【检之道】作风建设要坚持严字当头全...
·应勇《学习时报》刊文|践行全过程人...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制度规定
您的位置: 首页>>检察动态

婺源检察:利剑出鞘,合力护蕾

时间:2022-07-14  作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推进落实“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2022年7月7日,婺源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婺源县公安局开展“利剑护蕾”行动,对辖区内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专项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重点针对酒店、宾馆是否严格落实“一人一证”实名制登记、是否在店内外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入住需实名登记”标志,是否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及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制度,是否违规违法接待未成年人等问题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个别宾馆、酒店所存在的登记台账记录不完整、未严格落实询问责任等问题,检察官对酒店、宾馆经营者进行了批评教育,向其宣讲了法律知识,要求经营者立即整改落实并当场在承诺书上签字,承诺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下一步,婺源县检察院将持续推进“利剑护蕾”专项行动,继续坚持案件办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加强与公安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通过检察建议与公益诉讼等方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法律知识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书乡路12号
邮编:333200 电话:0793-7242889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