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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检察:开展增殖放流,助力生态修复
时间:2023-04-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3年4月17日,婺源县检察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紫阳镇政府等部门在星江河(祝家庄河段)首次举行“开展增殖放流、进行生态修复”活动。活动中,工作人员将白鲢、花鲢、草(青)鱼、鲫鱼等共计160余斤鱼苗有序的放流进星江河(祝家庄河段)。这次活动是县检察院在办理涉及生态类刑事案件中积极落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的缩影之一

2022年11月6日至9日期间,祝某某在家门口星江河(祝家庄河段)采用蓄电池式电鱼以及用渔网网鱼等方式非法捕鱼,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捕鱼工具鱼网一张、蓄电池一个,渔获物16.6斤。

婺源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祝某某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域,使用“电鱼”“网鱼”等禁用捕捞方法非法捕捞鱼类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其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县检察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等行政执法机关多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祝某某自愿购买适宜的鱼苗投放到案发地星江河(祝家庄河段),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养护好水生生物资源,是贯彻中央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举措。星江河是我们的母亲河,保护星江河水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我们每一个人应尽的责任。”案件承办检察官说到。

增殖放流活动,既让犯罪嫌疑人祝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承担起损害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还对周围群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切实维护生态环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始终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在守护绿水青山中诠释公益诉讼的检察担当,全方位奋力推动婺源生态环境建设,为天蓝山青水绿土净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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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检察:开展增殖放流,助力生态修复

时间:2023-04-20  作者: 

2023年4月17日,婺源县检察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紫阳镇政府等部门在星江河(祝家庄河段)首次举行“开展增殖放流、进行生态修复”活动。活动中,工作人员将白鲢、花鲢、草(青)鱼、鲫鱼等共计160余斤鱼苗有序的放流进星江河(祝家庄河段)。这次活动是县检察院在办理涉及生态类刑事案件中积极落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的缩影之一

2022年11月6日至9日期间,祝某某在家门口星江河(祝家庄河段)采用蓄电池式电鱼以及用渔网网鱼等方式非法捕鱼,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捕鱼工具鱼网一张、蓄电池一个,渔获物16.6斤。

婺源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祝某某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域,使用“电鱼”“网鱼”等禁用捕捞方法非法捕捞鱼类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其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县检察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等行政执法机关多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祝某某自愿购买适宜的鱼苗投放到案发地星江河(祝家庄河段),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养护好水生生物资源,是贯彻中央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举措。星江河是我们的母亲河,保护星江河水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我们每一个人应尽的责任。”案件承办检察官说到。

增殖放流活动,既让犯罪嫌疑人祝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承担起损害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还对周围群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切实维护生态环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始终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在守护绿水青山中诠释公益诉讼的检察担当,全方位奋力推动婺源生态环境建设,为天蓝山青水绿土净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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