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职务犯罪预防之实证分析
——以婺源县检察院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为切入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党和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的资金投入,出台各项支农惠农强农政策,促进农村经济不断发展,提高农民的合法收入。然而,农村基层干部以及与农村业务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违法犯罪现象也在增多,使中央各项支农惠农强农政策不能落实到位,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下降。涉农职务犯罪已然成为关系最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也是影响党的执政地位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涉农领域的腐败问题,婺源县检察院对2007——2011年的涉农职务犯罪进行梳理、分析、调研,以求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及预防对策。
一、2007——2011年婺源县检察院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之情况分析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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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立案数(人) |
涉农案件数(人) |
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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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
13 |
5 |
3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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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
14 |
8 |
5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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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
16 |
6 |
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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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
12 |
7 |
5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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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
8 |
8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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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63 |
34 |
53.96% |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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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在涉农案件中所占人数 |
在涉农案件中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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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 |
21 |
6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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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 |
7 |
20.59% |
|
挪用公款 |
7 |
2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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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 |
2 |
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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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 |
1 |
2.94% |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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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类型 |
涉案人数 |
所占比例 |
|
基层站所工作人员 |
7 |
2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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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县级) |
6 |
1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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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村党支部“两委”人员 |
20 |
5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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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 |
2.94% |
从上面三个图表可以看出,涉农职务犯罪已成为近年来职务犯罪高发的“重灾区”。近五年我院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比例逐年攀升,一方面与高检院查办职务犯罪的指挥导向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现今涉农职务犯罪的高发频发态势,涉农资金已然成为许多人眼中的“香馍馍”、“唐僧肉”。从罪名分析来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这三类罪名是涉农职务犯罪中的常发罪名,其中贪污罪比例最高,高达61.76%,但受贿罪发生比例处于上升趋势中。从涉案人员类型看,享有涉农资金分配权的涉农资金管理部门、乡镇党政机关、基层站所工作人员涉案的占有一定比例,而对村级财务开支具有重要决策权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其他村委成员、会计、出纳等人,则是涉农案件的高发人群,占所有人数的58.82%。从涉案款物的来源来看,征地补偿款、国家粮食补贴款、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公益林补助款居多。从作案手段来看,多为虚报冒领。贪污犯罪案件多采取的是伪造征地补偿款发放表、增加被征地面积、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虚造户头、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或直接截留公款据为己有,或将国家专项资金截留归个人所用等手段; 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则多采取挪用公款归个人、供他人从事营利活动等方式。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村官”犯罪数字呈上升趋势。在我国,被称为“村官”的农村干部拥有较广泛的权力,他们既负责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又在一定范围内协助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依据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村委会成员在从事法律规定的受委托的几种工作过程中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2008年我院查办“村官”3人,2009年2人,2010年7人,2011人8人,呈逐年上升趋势,社会负面影响逐渐增加,不容忽视。国家实行的退耕还林工程、公益林补助工程、粮食直补工程,本是政府的 “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但是有的村干部却把它当成了浑水摸鱼的好机会。溪头乡上溪村委会原支部书记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益林补助3万余元,秋口镇渔潭村委会原支部书记程某某利用隐瞒、欺骗手段,贪污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4.5万余元,思口镇长滩村委会原主任鲍某某、报账员俞某某等人将非计税田纳入计税田,从中套取国家粮食补贴5万余元予以私分。
(二)犯罪的主体多元化,其中“一把手”犯罪居多。犯罪主体集中为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副主任和出纳会计,乡镇办事处的站所工作人员,以及与涉农有关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或各自为阵,中饱私囊;或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其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基层站所负责人三类主体犯罪比例居高不下。此三类主体皆为基层组织或单位的负责人、一把手,掌管一定的人财物权力,极易形成“一支笔”、“一言堂”,从而滋生腐败。
(三)犯罪人数集团化,窝案、串案频发,尤其表现在“村官”犯罪上。过去村干部腐败多是偷偷摸摸单独作案,现在则演变为村两委“领导”下的集体腐败。农村宗族氛围浓厚,人员流动性小,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民兵营长、报账员等人往往合谋犯罪,内部等级分明,利益均沾,形成一个与村民相对立的犯罪小集团。我院2008年查处紫阳镇香田村委会一案就涉及村委会主任张某、报账员高某,2010年查处大鄣山乡水岚村委会一案则是村党支部书记詹某和村委会主任詹某一同落马,2011年查处思口镇长滩村委会鲍某等人贪污粮食直补资金一案和紫阳镇马家村委会马某某等人贪污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一案,涉案人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民兵营长、报账员、村委委员等人员,该二村委会两委班子几乎悉数落马,影响极为恶劣。
(四)犯罪手段多样化,新花样层出不穷。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反侦查意识的增强,村干部早已摆脱了以往单一的犯罪手段,往往经过精心预谋策划,将非法活动混杂在合法执行公务之中,贪污、挪用国家或者集体财物。主要手段有:( 1) 虚报冒领:在发放征地补偿、粮食补贴款、退耕还林补助款等款项时,虚造征地(占地)面积、户头,伪造发放表。( 2) 巧立名目、随意报销:借用招待费、燃油费等公务费用之名冲抵用于个人消费,甚至虚列开支,虚报冒领或白条入账,随意开支。( 3) 隐瞒收入、暗中私分:收入不入账或者少入帐,直接将收入据为己有或为日后随意动用提供方便。 ( 4) 权钱交易,疏于管理: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新农村建设、征地拆迁等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他人贿赂。
(五)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村官”犯罪数额已由原先的几万元上升到十几万元乃至几十万元的程度,犯罪数额上升之快、之高让人触目惊心。2008年溪头乡上溪村委会原支部书记程某某涉嫌贪污公益林补助资金3万余元,2009年香田村委会何某某涉嫌挪用征地补偿款20万元,村委会主任张某涉嫌受贿16余万元,报账员高某某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计60余万元。2010年工业园区金鸡亭茶场方某某贪污征地补偿款38万余元。2011年香田村委会方某某涉嫌挪用公款30余万元。
(六)强农惠农资金成为涉农案件重点犯罪对象。在近几年我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涉及的领域为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公益林补助资金、国家粮食补助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村阳光工程建设资金、民政补助救灾救济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以及征地拆迁补偿款等,均为国家为扶持农村建设的强农惠农资金项目。如我院2011年查处的溪头乡砚山村委会原党支部书记吴某某贪污案,吴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全村的退耕还林项目划归其个人名下,对上虚构退耕还林农户名单,领取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只支付少量数额给被借用名称、田亩面积的农户,大部分被其个人予以侵吞。
三、涉农职务犯罪的原因剖析
“舟必漏而后入水,土先湿而后生苔。”导致现今涉农职务犯罪的高发、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原因,也是社会环境、监督机制等客观原因,既有个人层面的原因,也有社会层面的原因。具体归纳总结,应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文化程度偏低,政治素质较差,法制意识淡薄是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的主观原因。
这些人大多是农民或村干部,或是起初是村干部后靠自己踏实工作“土生土长”成为国家干部,文化程度本身不高,学习培训和进修深造的机会少,加之平时又不注意学习,不注重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导致政治素质较差。一旦面对利欲的诱惑,往往不容易把持住自我,极易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为了贪图眼前利益铤而走险。
同时,客观上存在村干部报酬少,心理落差大的现象。由于国家和地方财力有限, 村干部的报酬相对偏低。而农村往往都有凭借勤劳和才智率先致富的人,相比之下, 农村干部繁重的工作和微薄的收入出现较大反差。有的村干部觉得自己辛苦奋斗几十年还不如外出打工一年收入多,心理失衡,产生了捞一把作为补偿的心态。
(二)制度建设方面,未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多数基层组织的部分工作规章制度和程序存在较大漏洞,导致白条子入帐、假票据入帐、随意审批等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便利条件。特别是对征地款的监督只是停留在表面,没有落到实处,缺乏有效的核查机制,使有关政策法规执行走样。其次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之间也缺乏相互监督与制约的机制,加上广大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参与监督的意识,或无法及时掌握村财务状况,因此不能有效地进行监督。
(三)村级财务管理漏洞较多,规章制度不健全,村务公开流于形式。
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防止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屏障,但通过查处的案件发现当前农村财务制度不规范,农村基层组织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即使制定了制度,也难以真正落实在具体工作上。一是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二是帐簿设置、帐务处理不规范;三是现金管理混乱。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但农村财务管理仍处在原有的水平基础上,帐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查不严格、基层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村里的支出收入实际处于混乱状态,致使贪污贿赂成为可能。
虽然现今村委会均实行村务公开,但大多流于形式,群众了解村务不够,村民无从查询。尤其是村级政务、财务公开不到位,有的只公布数字,不公布具体事项,村民无法履行监督权利,这就为少数村委干部违法乱纪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基层国家工作人员在当地履行一定的管理或协助政府管理决策的职能,在群众心目中属于“有权有势”的强势群体,对于他们的不法行为,多数人持听之任之的态度,不敢监督,广大群众对各种政策和制度又不甚了解,也导致不能实施有效监督。
(四)乡镇党委政府监督不力。基层工作事无巨细,具体、辛苦、难度大,致使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往往因忙于日常事务,而忽视机制建设,造成单位纪律作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监督制约机制薄弱,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约束。有的乡镇党委政府为了加强对新农村建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成了挂在墙上的装饰品,说在嘴上的空话,致使党委政府对基层国家工作人员、村委干部监督乏力。同时,虽然各乡镇党委政府都派有驻村干部,协助村委抓好新农村建设工作,但驻村干部在新农村建设中,责任不明确,只注重项目落实情况,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管较少。
(五)上级监管职能部门监督不到位。项目资金监管职能部门只注重资金划拨,疏忽对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和项目工程量及资金支付情况的结算审计,致使少数基层国家工作人员、村委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签订假合同、虚增工程量、头大尾小等手段,套取新农村建设资金予以侵吞。
四、当前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难点
(一)如前所述,部分村委会财务账目管理混乱,账目中无法区分集体财产和代管的公共财产。在此情况下,要分清村干部所侵吞挪用的哪些是政府划拨和社会捐助的款物,哪些是属于村集体的收益比较困难,这就导致检察机关在查处具体案件时,难以立案侦查。
(二)由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主体身份的多样性及村财务制度管理的混乱性,造成案件管辖上容易打混仗。在没有进行相应的初查之前,即使有证据证明村干部有犯罪情况,但由于难以证明村干部侵吞款项的性质,难以确定构成何种犯罪,从而难以区分到底属于哪个机关管辖。即便由检察机关办理还有查处上的困难,且容易发生超管辖办案,反贪部门本来人手和精力不足的情况就更加突出。
五、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对于涉农领域的职务犯罪,我们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坚持惩处、打击,另一方面要注重治本、注重预防、注重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要严格按照高检院“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部署安排,保持与各级党委、政府密切联系,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管齐下,以实现涉农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
(一)进一步健全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民主和监督制约制度。要继续坚持村务公开等制度,做到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方可张榜上墙,从而保证群众能有效地监督村两委的工作。同时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村账乡镇代管等制度的作用,积极探索对会计、出纳等人员实行交叉任职等方式,定期审计涉农资金。完善和落实监督制约机制,构筑制度防线。一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越俎代疱。二是加强审计监督,对乡村两级干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查。三是健全民主集中制,乡级领导干部要接受党委和政府、人大的监督,村干部要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四是建立农民评议干部制度,定期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群众评议,实行群众监督。五是充分发挥社会化预防网络作用,强化乡镇与村、村与村的相互监督机制。六是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充分尊重和提高群众的知情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优势,加大对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惩防力度。一要“惩治”。检察机关要对新农村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损害人民利益的贪污贿赂案件加大打击力度,以震慑罪犯。二要“预防”。要及时介入涉农领域,通过上法制课、到社区开展廉政和预防咨询、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听取罪犯现身说法、播放警示片等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宣教,有效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防治功能,充分发挥社会化大预防体系作用。三要“宣传”。进一步加强镇村两级贪污贿赂犯罪举报宣传,增强广大干群的举报意识和积极性。
(三)积极探索预防新路子,强化预防机制。通过建立派驻乡镇检察室,实行下乡巡访制度和检察联络员制度来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与农村基层组织的直接联系的信息渠道,为检察机关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新平台,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一种新形式。同时结合办案,深入开展调研预防,运用检察建议,提出对策,完善制度性防范屏障,减少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协调工作关系,解决管辖交叉问题。充分认识查办新农村建设中的涉农经济犯罪的重要意义,协调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工作关系。对于出现管辖不清等分歧问题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充分协商。同时发挥政法委员会的制度优势,政法委员会可定期就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涉农案件召开分析会,协调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只有司法机关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充分认识到自身法定的工作职责,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协调,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