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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在某山区中,猎人甲与猎人乙几乎同时射击巡山员丙,但甲、乙事先互不知道对方开枪。其中一弹射入丙之心脏,另一弹打中丙之头部,依事后之鉴定,两弹皆足以立即致丙死亡,但却无法分辨何弹先中,何弹后中。
二、本案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均认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第二种意见:甲、乙各自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第三种意见:甲、乙各自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三、评析意见
首先,本案不存在共同犯罪。因甲、乙事先互不知道对方开枪之事,彼此间没有共同故意,没有对故意杀人行为有相互间的联络。
其次,甲、乙双方不能依据犯罪未遂来认定,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的分析点在于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是否已实施、如何实施及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去进行判断。本案其中一弹射中丙的心脏,另一弹射中丙的头部,经鉴定,两弹均足以立即致丙死亡。因此,甲、乙主观各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各实施一个向丙开枪的行为,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利,显然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而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假定如果甲先射击,那么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如果乙先射击,那么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如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子弹共同造成了丙的死亡后果,但无法分辨何弹先中、何弹后中,那么则宜认定甲乙各自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甲、乙各自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结果发生才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既遂状态。本案中丙的死亡已发生,虽然本案不是共同犯罪,但甲、乙均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但不是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责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顺序性的特点,符合事物发展一般规律,可分为必然的因果关系和偶然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虽然无法分辨是何弹先中、何弹何中,谁先致死,但可以肯定,甲、乙一方的行为均足以致丙死亡。甲、乙双方与丙的死亡均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偶然的因果关系,因为偶然的因果关系需要介入其它因素才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分析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需要查明危害结果是如何发生,再查明谁实施的行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符合客观规律的联系。简而言之,查明因果关系是认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准确定罪量刑的根基。通过分析,甲、乙双方缺少任何一方的行为均足以致丙死亡。退而言之,即使有介入因素,还要考察介入因素是否能阻止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也就是介入因素的程度。本案中缺少甲、乙任何一方的行为都不能阻止丙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甲、乙均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