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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普通赌场行为的“情节严重”之认定
时间:2018-07-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开设普通赌场行为的“情节严重”之认定

婺源县检察院纪检组长 王朝亮

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的行为。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对开设赌场行为予以刑事制裁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我国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开设赌场的刑罚作出规定。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的罪名进行补充规定,其中包括“开设赌场罪”。对于开设赌场罪,修正案是这样规定的:“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被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刑法法条没有对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有明确阐述,目前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司法解释专门对涉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开设赌场行为的情节严重作了规定,但对不是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普通开设赌场行为并未作出规定,而涉及普通开设赌场行为范围更广、涉案人员更多,对这类案件公诉机关提起量刑时依法无据,审判机关审理时,法官无所适从,不知如何认定,造成现实中开设赌场罪很少适用“情节严重”这一加重量刑幅度,而只适用一般情节的量刑幅度, 是否具有严重的情节是决定犯罪嫌疑人刑期长短的关键性因素。由于实践中的开设赌场行为多种多样,哪些属于“情节严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是颇难分辨和把握的。当前出台司法解释认定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已很有必要。参考并结合《意见》,笔者认为认定普通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可以考虑以下条件:

一、从营利金额的多少来判断情节是否严重。虽然,开设赌场罪在主观方面不再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但营利金额的大小还是可以作为一个情节来判断犯罪是否严重。只要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营利金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就可视为“情节严重”。数额达到30万元、获利3万元是我国一些经济犯罪达到情节严重的起算点,开设赌场唯一目的就是要攫取更多的非法钱财,以赌资数额大小和营利数额多少来认定“情节严重”,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处罚力度,可以更好地打击因开设赌场而获利巨大的犯罪嫌疑人。

二、从赌场规模的大小来判断情节是否严重。开设赌场罪一个重要认定环节就是有固定的赌博场所(赌博网站)。只要固定的赌博场所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建立并通过赌博网站或电话投注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经营的持续时间超过七整日(即一星期)以上,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就可视为“情节严重”。赌博场所越大、参赌人数越多,经营的持续时间越长其社会危害性也就越严重。这样的场所,就像一个诱饵,参赌的人员就会“慕名” 而来源源不断,各色人员鱼龙混杂聚集在一起参赌,会对当地社会治安造成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可能会诱发或伴生其他犯罪。加重对此类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很有必要。

三、从赌场采取的手段来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犯罪嫌疑人开设赌场必然希望开设的时间尽可能长,组织者会采取一些必要的手段来维持赌场的运转。对参与的人员进行分工,看场人员、望风人员、财务人员各施其责,安排交通工具接送参赌人员,赌场内采取高压手段震住“闹事”人员,在赌场内发放高利贷,采取诱骗手段招揽社会上的人前来参赌,甚至是未成人。对开设赌场的,只要其采取的手段涉及暴力(发生伤害案件轻伤以上)、场内涉赌的有未成年人参加、发放高利贷累计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涉赌交通工具3辆以上,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就可视为“情节严重”。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上升期,经济的持续繁荣,让民众的闲暇时间充足,一些不良嗜好慢慢抬头,赌博之风开始盛行,有的地方赌博行为蔚然成风屡禁不止。从我国各个时期的法律规定来看,国家对待赌博行为的态度是明确的,对其处罚也不可谓不严厉。但是赌博这种恶习不仅并未得到根除,相反却在令行禁止的环境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和演化。赌博可以简单而迅捷的方式获得财富,许多人梦想着一夜暴富,而开设赌场被犯罪嫌疑人视为能够快速积累财富办法之一。相比较一般赌博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更大。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场罪一般都适用一般情节而未考虑是否有“情节严重情形”来处罚犯罪嫌疑人,从而让具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逃避了可以加重的量刑。鉴于普通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对于打击开设赌场的犯罪显得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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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普通赌场行为的“情节严重”之认定

时间:2018-07-16  作者: 

开设普通赌场行为的“情节严重”之认定

婺源县检察院纪检组长 王朝亮

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的行为。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对开设赌场行为予以刑事制裁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我国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开设赌场的刑罚作出规定。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的罪名进行补充规定,其中包括“开设赌场罪”。对于开设赌场罪,修正案是这样规定的:“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被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刑法法条没有对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有明确阐述,目前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司法解释专门对涉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开设赌场行为的情节严重作了规定,但对不是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普通开设赌场行为并未作出规定,而涉及普通开设赌场行为范围更广、涉案人员更多,对这类案件公诉机关提起量刑时依法无据,审判机关审理时,法官无所适从,不知如何认定,造成现实中开设赌场罪很少适用“情节严重”这一加重量刑幅度,而只适用一般情节的量刑幅度, 是否具有严重的情节是决定犯罪嫌疑人刑期长短的关键性因素。由于实践中的开设赌场行为多种多样,哪些属于“情节严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是颇难分辨和把握的。当前出台司法解释认定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已很有必要。参考并结合《意见》,笔者认为认定普通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可以考虑以下条件:

一、从营利金额的多少来判断情节是否严重。虽然,开设赌场罪在主观方面不再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但营利金额的大小还是可以作为一个情节来判断犯罪是否严重。只要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营利金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就可视为“情节严重”。数额达到30万元、获利3万元是我国一些经济犯罪达到情节严重的起算点,开设赌场唯一目的就是要攫取更多的非法钱财,以赌资数额大小和营利数额多少来认定“情节严重”,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处罚力度,可以更好地打击因开设赌场而获利巨大的犯罪嫌疑人。

二、从赌场规模的大小来判断情节是否严重。开设赌场罪一个重要认定环节就是有固定的赌博场所(赌博网站)。只要固定的赌博场所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建立并通过赌博网站或电话投注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经营的持续时间超过七整日(即一星期)以上,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就可视为“情节严重”。赌博场所越大、参赌人数越多,经营的持续时间越长其社会危害性也就越严重。这样的场所,就像一个诱饵,参赌的人员就会“慕名” 而来源源不断,各色人员鱼龙混杂聚集在一起参赌,会对当地社会治安造成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可能会诱发或伴生其他犯罪。加重对此类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很有必要。

三、从赌场采取的手段来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犯罪嫌疑人开设赌场必然希望开设的时间尽可能长,组织者会采取一些必要的手段来维持赌场的运转。对参与的人员进行分工,看场人员、望风人员、财务人员各施其责,安排交通工具接送参赌人员,赌场内采取高压手段震住“闹事”人员,在赌场内发放高利贷,采取诱骗手段招揽社会上的人前来参赌,甚至是未成人。对开设赌场的,只要其采取的手段涉及暴力(发生伤害案件轻伤以上)、场内涉赌的有未成年人参加、发放高利贷累计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涉赌交通工具3辆以上,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就可视为“情节严重”。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上升期,经济的持续繁荣,让民众的闲暇时间充足,一些不良嗜好慢慢抬头,赌博之风开始盛行,有的地方赌博行为蔚然成风屡禁不止。从我国各个时期的法律规定来看,国家对待赌博行为的态度是明确的,对其处罚也不可谓不严厉。但是赌博这种恶习不仅并未得到根除,相反却在令行禁止的环境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和演化。赌博可以简单而迅捷的方式获得财富,许多人梦想着一夜暴富,而开设赌场被犯罪嫌疑人视为能够快速积累财富办法之一。相比较一般赌博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更大。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场罪一般都适用一般情节而未考虑是否有“情节严重情形”来处罚犯罪嫌疑人,从而让具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逃避了可以加重的量刑。鉴于普通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对于打击开设赌场的犯罪显得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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