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某、陈某、黄某等六人构成诈骗罪或是抢夺罪
张涛 齐治平
案情:
犯罪嫌疑人丘岳寒,男,28岁;陈燊燕,女,33岁;黄丽英,女,36岁;李小冰,女,40岁;李游,男,25岁;罗法康,男,27岁。2012年2月底,犯罪嫌疑人丘岳寒、陈燊燕,、黄丽英、李小冰、李游、罗法康商量到江西以“老神医做法消灾”的方式诈骗钱财。为到婺源来行骗,丘岳寒购买了假车牌和假身份证,罗法康租了一辆黑色比亚迪F3型轿车、一辆白色吉利金刚小轿车。2012年2月26日下午,李小冰、丘岳寒、李游、罗法康、陈燊燕、黄丽英驾驶两辆轿车到达江西婺源。27日早上8时许,李游驾驶白色吉利金刚载着丘岳寒、李小冰、黄丽英,罗法康开着比亚迪F3载着陈燊燕在婺源县城寻找作案目标。在婺源县江湾大酒店马路边上遇到正准备去农村信用社存钱的受害人滕桂芬。陈燊燕向被害人滕桂芬询问是否认识一个专治疑难杂症的老中医,滕桂芬说不认识。此时黄丽英走上前表示认识老神医并愿意带她们去找老神医。陈燊燕、黄丽英将滕桂芬骗上黑色比亚迪F3一起去找老神医。车子向婺源县城驶去,在车上陈燊燕、黄丽英询问了滕桂芬的基本情况,罗法康将滕桂芬的基本情况法短信发给丘岳寒。车子行驶至婺源县王家山坡处,遇到了事先已经在此准备好的丘岳寒,丘岳寒扮演老神医的孙子,说出了滕桂芬家的基本情况,并说滕桂芬命带白虎会克死儿子,要其老神医的爷爷用钱财设坛作法才能消灾,作法后钱财会全部归还。滕桂芬信以为真后,犯罪嫌疑人开车带滕桂芬到茶博府和家中取存折,然后到农村信用社和邮政银行取钱。到王家山后,丘岳寒叫滕桂芬将装有13万元人民币和金戒指的袋子交给黄丽英,并将李小冰事先用一元钱纸币叠好的三角形的包给滕桂芬,要她默念108遍“观音大师”,并嘱咐其不准回头,否则就不灵验。趁滕桂芬在王家山默念经文时,六人驾车逃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分歧意见:
一种是认为构成诈骗罪,丘某、陈某、黄某等六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滕桂芬产生错误认识,将13万元钱财交由他们处置,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种是认为构成抢夺罪,丘某、陈某、黄某等六人的确虚构了事实,让被害人滕桂芬从家中和单位上合取了13万元交给他们,但这个行为只是一种暂时的转移,并不是滕桂芬的处分行为或处分意思的表示,反而是丘某等六人趁滕桂芬在王家山默念经文时携款驾车逃跑的行为可以视为夺取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意见辨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侵犯的客体均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同的是诈骗罪的客体可不限于有形财物,还可包括无形财产和财产性利益,抢夺罪的客体仅限于一般财物,仅限于动产,即钱、金银、物品等等。
2、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包含四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结合本案,丘某等六人的行为至少符合三个方面内容,即他们虚构了“神医做法消灾”的事实,使被害人滕桂芬信以为真,产生了错误认识以及滕桂芬损失了13万元和1个金戒子的财物,然后丘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呢?笔者认为不是,因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和滕桂芬说将钱财拿来作法消灾后即会归还给她,收取的是另外的费用,而不是这笔拿来施法的钱财。基于此,滕桂芬才会把家中和保管单位的公款都拿来供所谓的“神医”施法,她拿钱来不是因为前面丘某等人的说法而拿来给他们,而是想让丘某等人对她拿来的钱财进行作法消灾保家中平安,滕桂芬拿13万元来给丘某等人并不是想处分这笔钱,不属于自愿交付财物的情形。因此,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丘某等六人不构成诈骗罪。
3、反观之抢夺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二是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在本案中,丘某等人和被害人滕桂芬来到王家山后,丘岳寒叫滕桂芬将装有13万元人民币和金戒子的袋子交给黄丽英,并将李小冰事先用一元钱纸币叠好的三角形的包给滕桂芬,要她默念108遍“观音大师”,并嘱咐其不准回头,否则就不灵验。趁滕桂芬在王家山默念经文时,六人驾车逃跑。这个行为可否认为是种公然夺取行为?笔者认为可以,本案中尽管被害人实施了物理意义上的交付行为,但此种交付不具有转移所有权或者让渡财物的意思,不能视为处分行为。犯罪嫌疑人让被害人在原地念经,而趁机驾车逃跑,被害人无法也来不及夺回财物,此种行为显然符合公然夺取的特征。
综上,犯罪嫌疑人邱某、陈某、黄某等六人并非直接根据被害人滕桂芬的此种交付行为(物理意义上的交付行为而非真正的意思处分行为)取得财物,而是在被害人来不及夺回时而夺取财物(即借由公然夺取手段取得财物),因而不构成诈骗罪,构成抢夺罪。
张涛 江西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齐治平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12级本科生